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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构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06

研招[2013]11号

各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2012-2016)》的精神,提升博士研究生科研产出效率,进一步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调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减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数量,扩大普通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委托培养是指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开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委培博士生)录取时须与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及武汉大学签订三方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与考生本人按双方协议承担,档案、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可不转入武汉大学。委培博士生可参加我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不参加基本奖学金、普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毕业后回原委托单位工作。

二、控制各培养单位委培博士生的招生规模。循序渐进,逐渐调减委培博士生的招生人数,各培养单位2013年委培博士生招收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博士招生指标的15%以内,2014年委培博士生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博士招生指标的10%。

三、健全相关机制,确保调整目标的落实

(一)通过核减博士招生指标的方式督促各培养单位控制委培博士生的招生人数。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院将根据各培养单位招生规模,按照上述比例,下达限招委培博士生的指标数。对于录取委培博士生数超过下达限招委培博士生指标数的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相关培养单位次年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指标数。

(二)控制博士生导师招收委培博士生的数量。只有1名博士招生指标的导师,不得招收委培生,有2名及以上博士招生指标的导师,最多可招收1名委培博士生。

(三)报考委培博士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可将委培博士生招生数分配至各二级学科,各二级学科可采取“分类考察、综合衡量、择优录取”的办法控制委培博士生的录取人数。各培养单位也可采取其他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与方法控制委培博士生的招生规模。

(四)考生录取后严控将录取类别由普通培养转为委托培养,不得随意修改培养类别。经过实习实践、确定就业单位的博士生,可在三年级提出从普通培养转为委托培养的申请,须经过工作单位、导师、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的逐级审批,并要向学校退还已经享受的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

(五)加大录取博士研究生的档案核查力度。博士新生入学后,各培养单位及兼职档案员应仔细核查博士生的各类档案,重点核查普通类博士生的学习档案、工作档案、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等方面的材料原件是否转入武汉大学,严防“假普通培养”(博士生有工作单位却享受学校奖学金)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追求相关人员责任,并核减培养单位招生指标。

四、规范委培博士生的学习形式,加强委培博士生的日常管理。委培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全脱产或半脱产在校学习。驻外研究生院委培生可在职攻读,有关要求参见《武汉大学关于驻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武大研字[2012]65号)。各培养单位及博士生导师应强化对委培博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委培博士生在校学习和开展科研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201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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