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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研究】翟志宏、陈慧明:洛克论信念合理性的伦理之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9-12

要:

信念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靠的认识论根据,是洛克宗教哲学所致力探究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洛克在阐释人类知识的起源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信念形成的心理机制及其认知特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与拥有可靠证据的知识不同,信念,特别是宗教信念,表现出的是一种赞同,但这种赞同不是建基于其内容的证据可靠,而是源自于对信念提出者的信任。在洛克看来,这种因信任而表达的赞同,不可能是知识,充其量是一种具有可能性的“猜测或想象”。因此,信念必须受到理性的管控和引导,在证据基础上进行检验和评估。这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不可舍弃的道义责任。洛克通过证据原则和评价原则等对信念的规范以及由此提出的伦理责任之要求,在现代思想史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虽然既有赞成也有对其证据主义原则提出批评和修正,但洛克的看法无疑是现当代学者们探究信念认知合理性问题的最富有启发意义的思想源泉。

关键词:

信念;知识;伦理责任;

在西方历史中,哲学和宗教之间围绕着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展开了长期激烈的争论。宗教信念(信仰)的持有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以及道义上值得尊重的理由,即体现出了这些争论的一个较为突出的方面。作为这一问题的发问者,哲学首先感兴趣的是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和必然性真理,并在探究和界定这种知识的过程中,对包括宗教信念在内的所有它认为是不确定和不可靠的观念与意见的认知合理性,提出了全面的质疑。当代美国宗教哲学家普兰丁格把这些质疑概述为事实性反驳和规范性反驳,认为规范性反驳在现代西方思想处境中更具影响力。确实,在公共的层面上,如何说明自身信念的合理根据及其持有者的伦理责任,宗教面临着来自于哲学的强有力的挑战。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年)强调了理性在建构信念合理性意义中的地位与作用,认为宗教信念(命题)如果不能满足可靠的知识要求和确定的证据原则,那么就必须受到理性的规范和引导,使之成为在思想上是负责任的以及在道义上是值得尊重的。

一、知识与信念区分的哲学基础

在洛克的思想进程中,通过理性的规范与引导从而践行宗教信念在认知上的伦理责任,源自于他对知识的起源和范围以及信念的根据与可靠程度的思考。作为一位生活在现代早期的哲学家,洛克的思想体现了时代的需要,知识论成为他探究最多的哲学问题之一。这种探究不仅成就了洛克的一般哲学认识论理论,而且也展现出了他对宗教信念之认识论地位的独特看法,从而构成了当代学者称之为洛克认识论问题的两个密切相关的核心内容:什么是人类知识的范围以及当缺乏知识时如何管控我们的信念(赞同)。这些内容揭示了洛克哲学认识论思想的两个相互递进的层面,首先说明的是何谓知识的确定性及其范围,进而以此为标准,对宗教信念的合理性根据与知识可能性程度进行考察与评估。

洛克认为,真正的知识来自于人们对观念间关系的认识,来自于心灵对观念间一致(agreement)或不一致(disagreement)关系的知觉;正是这种明确的心灵知觉,构成了可靠性知识形成的认识论基础。由于洛克反对“天赋观念”说,认为心灵原初是一张白纸(white paper) ,它后来所拥有的所有观念(ideas) ——简单观念以及在简单观念基础上构成的复合观念——都来自于经验,来自于心灵对外部对象的感知以及心灵对自身心理活动的反省。因此,在洛克关于知识起源的考察中,真正的知识不仅有着明确的心理认知基础,也有着相应的感知经验论根源。

虽然洛克相信知识的来源与心灵在感知和反省经验基础上产生的观念密不可分,但并非所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都能够被称之为知识;知识还有着更多的构成机制与评判原则。洛克把这样的机制与原则归结为心灵对观念间关系的知觉,即当心灵或者以直接的方式直觉到两个观念间的联系,或者以论证的方式认识到两个观念间的联系,或者以感觉的方式感知到某一对象的存在——只有当在这些认知过程中某种明确清楚的知觉发生时,知识才随之产生。由这些机制所形成的认识虽然在认知的清晰性上各不相同,但都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知识”的东西,具有真正的知识性质。也就是说,洛克把真正可靠的知识界定为“直觉的知识”“论证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它们是心灵以不同的清晰程度对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关系的知觉。当然,心灵也会对观念间关系产生更多的看法,只是这些看法如果缺乏清晰明确的把握和知觉,则会被洛克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成为不具有可靠根据的“猜测或想象”。

那么,宗教信念是处在知识的范围之内呢或仅仅是一种“猜测与想象”?洛克认为,宗教信念(信仰)在思想特征上表现出的是一种“赞同” (assent) ,而赞同形成的基础则是出自“信任”,对命题或观念间关系之提出者的信任;在基督宗教中,通过信仰所表达出的赞同,乃是基于对启示者上帝的绝对信任。在他看来,这种通过信任而表达出的对命题的无条件赞同,与“理性”通过对运用自然官能——感觉和反省——所获得的观念进行推理而实现的对命题或真理的确定性的认可,在认知特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在理性的推理和论证中,通过观念间恒常的、不变的和明显的联系作为证据所证明的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关系,具有确定的真假必然性;那么仅仅出于信任而表达的赞同,对于观念间关系的看法所具有的只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当人们通过理性的证明而获得观念间关系的必然性认识的时候,而以信任的方式所形成的赞同,对观念间关系的认识只具有或然性——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在严格的意义上,只具有或然性的命题,在真假的取舍上是不能够为我们提供必然性认识的;它还尚不能成为真正的知识,因为缺乏作为知识所应有的确定性。这也正是洛克在上文分析中所表达出的对信念和知识的不同看法:知识关于观念间关系的看法是明显的和确定的,而信念则缺乏观念间联系的明显的和确定的证据。然而人们之所以会在信念中仍然表达出一种坚定的赞同,在洛克看来,究其根本,无非是人们在尚不具有充分证据的状态下即认可或接纳某个命题为真。当代美国学者沃尔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把这种看法称之为洛克区分知识与信念(赞同)不同的正式方式(official way)或正式学说(official doctrine)。在这种区分中,知识和信念(赞同)被看做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认识现象:后者是“采纳” (taking)某个命题为真,前者则是“明了” (seeing)某个命题为真。“明了”命题为真始终伴随着事实的存在,以事实被心灵直接感知或直接在心灵中的呈现为根据;“采纳”命题为真则包含着更多的假设或想象的成分,缺乏事实被心灵直接知觉到的确定性。两者虽然都是心灵主动采取的看待观念间关系的方式,但“明了”包含了可靠的客观基础,而“采纳”却有着更多的主观臆断成分。

然而这并不是沃尔特斯托夫对洛克知识和信念关系的唯一看法。他认为在正式学说之外,洛克还提出了一种非正式的学说(unofficial doctrine) ,并对它表现出了明显的兴趣。在这种非正式学说中,洛克表达了信念或赞同作为知识可能性的看法:它们或多或少具有成为知识的确定性特征。也就是说,在这里,洛克并不把信念或赞同完全看作是无根据的想象,把它们彻底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而是倾向于把它们容纳进由整个确定性所构成的连续统(continuum)之内。如果说在正式学说中,知识和信念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那么在非正式学说中,它们的区分则是相对的。在沃尔特斯托夫看来,洛克的非正式学说虽然是对他的正式学说的重大修正,然而正是这种试图建构起一个有关信念的有知识的和有保证的理论,一直对洛克产生着持久的吸引力。无论沃尔特斯托夫关于洛克正式学说和非正式学说的划分是否合适,但在这些划分中所表达出的有关知识与信念的不同以及信念是否包含着可靠的认知根据,则确实是洛克宗教哲学所致力探究的核心内容。

二、理性规范与伦理责任

洛克有关宗教信念认识论根据的讨论,如上文所说,是在其哲学认识论关于知识的起源、范围和确定性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作为这一讨论的最为主要的结论之一,洛克在哲学理性和宗教信念之间——在这个问题上洛克坦诚依循着西方传统的思想路向——划分出了较为明确的界限。依照这样的区分,如果说确定性知识是在心灵直接知觉和理性论证的基础上获得的,具有可靠的和必然的性质;那么,宗教信念的持有则不具有或缺乏这些成为确定性知识的充分根据,充其量只是具有知识的可能性。然而,如果人们依然以毫不怀疑的赞同态度持有这样的信念,在哲学家们看来乃是不负责任的,无疑会招致批判和质疑。洛克在分析宗教信念的认知根据与可能性时就表达了这样的疑问,但同时,洛克并不仅仅是提出了质疑,他还进一步探究了信念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知识的可能性,希望能够从中找到一些相对积极的答案。这也可能正是沃尔特斯托夫在区分洛克的正式学说和非正式学说时所试图表达的问题。

当然,就洛克哲学认识论的一般原则来说,任何不具有可靠的或充分证据的命题都不具有合理的知识特征,不能被当作真理来接受。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宗教信念的践行似乎有着另外的目的,持有信念命题的人们在没有通过知识证据确定它们是真的时候却以坚定的赞同态度认可它们。洛克的看法是,无论宗教信念有着什么样的目的,它都应该受到理性的管控和指引;因为只有在理性的管控和指引的作用下,才能够在信念的持有中真正捍卫真理知识的“原则与基础”,从而也才能够真正明确“真理与谬误”之间的界限。这体现了洛克所强调的我们作为理性动物所应尽的伦理责任。

洛克在这里的看法是,任何宗教信念,只有在理性的调节下并以好的理由相信它,才能体现出人之为人的基本职责;因为作为被赋予理性能力的人类存在,只有竭尽全力、尽其所能地(try one’s best)运用这种能力,才能够更好地避免错误、获得真理;即使在这种努力中并不能得到他所期望的真理,但起码必定能够获得好的报偿,因为他已尽到了理性受造者应尽的基本责任——洛克相信,凡是尽其所能履行理性责任的人,尽管可能会错失真理,但绝不可能会错失对他的奖赏。沃尔特斯托夫虽然抱怨洛克在这里并没有清楚地说明人们在赞同和信念中应该“尽其所能”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但他认为洛克明确指出了“如果听任赞同和信念的构成能力不受管控,则就不可能使尽其所能”做得最好;而在赞同和信念的管控中“尽其所能”地发挥理性能力,乃是人们实现其作为理性动物之伦理责任的最好体现。

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人类作为理性动物的基本职责,洛克主张,一方面我们应该相信那些在证据基础上被证明为真的信念,另一方面要通过理性来管控和引导那些真假尚不确定的或然性信念,考察并评估这些信念的真假可能性及其可信程度。沃尔特斯托夫认为洛克的这些主张包含了若干种认识论原则,通过这些原则以确保它所要求的“真理责任” (alethic obligations)能够得以履行。他把洛克的这些原则概括为四个方面,依次对它们进行了评述。第一个原则是“直接信念原则” (Principle of Immediate Belief) :仅当某种东西对一个人来说是确定的,即当它被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或知觉到时,它才是可以被直接相信的。第二个原则是“证据原则” (Principle of Evidence) :人们不应间接地相信某物,除非人们获得这样的证据,这种证据的每一项是人们所熟知的并且证据在整体上是令人满意的。第三个是“评价原则” (Principle of Appraisal) :检验人们搜集的证据以便于确定它的论证力量,直到在这个证据基础上“知觉”或“明确”命题所具有的可能性。第四个是“比例原则”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人们应相对于在满意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同可能性,识别命题可信度的不同等级。

应该说,沃尔特斯托夫有关这四种认识论原则的表述,准确地体现了洛克希望在对信念的理性管控和调节中所包含并力争实现的伦理责任。由于宗教信念并不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获得直接可靠的证据,或者说理性能力并不能单单依靠它自身的力量形成有关宗教信念的“直觉知识”,因此在宗教命题中运用“直接信念原则”在洛克看来并不能产生较为积极的结果。也就是说,无论理性如何努力,如果单单在知觉的层面上去发现宗教信念中所包含的可直接相信的确定(证据)知识,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至少也是勉为其难的。因此,如果说,在宗教信念中实施“直接信念原则”是对其“真理责任”的过于严格的要求的话——因为根据这一原则,几乎没有什么信念命题是证据可靠的,从而都会被排除在洛克意义上的知识之外;那么在宗教信念的持有过程中要想在满足伦理要求的条件下获得一些满意的结论,积极履行“证据原则”“评价原则”和“比例原则”——沃尔特斯托夫把它们称之为“间接信念原则”,乃是一种适宜的或合理的做法。

确实,洛克在以理性为基础对宗教信念命题的划分中,就充分表达了他关于如何在信念持有中贯彻“间接信念原则”、从而履行“真理责任”的看法。洛克认为,信念命题可以在理性的层面上被分为“合乎理性” (according to reason)的命题、“超理性” (above reason)的命题和“反理性” (contrary to reason)的命题。由于“合乎理性”的命题遵循着理性的原则并能通过理性判定其真假,因而是一些借助自然能力的推演即可获知其真理可能性及其知识可靠性的命题;而“反理性”的命题则是与我们清楚明白的观念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命题,或者说它们直接与理性的认识原则相冲突,有悖于理性及其合理性的根据从而可以被判定为假的命题。这两类命题在以往的宗教信念中都是存在着的。因此,洛克认为,在对这类信念命题的知识论考察以及真理责任的履行中,一以贯之地运用理性原则——诸如沃尔特斯托夫所归纳的“证据原则”“评价原则”和“比例原则”,既是适宜的也是必须的。

然而在宗教信念中,还有一些命题其真假可能性是不可能通过理性从其自然能力中获得或推演出来的。洛克把这类命题称之为“超理性”的命题。在他看来,这类命题完全超越了我们的自然能力,人类的自然官能既不能发现它们,也不能判断它们的真假,它们纯粹是以启示为基础所建构的信仰,与理性没有任何的直接关系——理性既不能判定它们为真而成为“合乎理性”的命题,也不能判定它们为假而成为“反理性”的命题。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宗教中存在着这样的命题,而理性对于判定它们的真假又无能为力,那么是否就意味着, “证据原则”和“评价原则”等知识论原则对它们来说就毫无任何的意义和价值?实际上洛克并不会形成这种看法,也不认可这种看法。他认为,虽然信仰以启示为基础,但由此构成的信念命题不应该也不能够违反理性的基本原则;而且人们还能够以某种合理的根据——例如理性原则——即使不能确定信念命题的真假,但起码可以检验并评估决定信仰的启示是否是真正的启示。洛克相信,我们的认知活动如果能够得到理性的检验和规范,那么就可以在信仰的持有中具有合理性并进而能够消除无根据的狂热。这是一种不可舍弃的伦理责任。

三、“真理责任”的当代取向

以理性为视角对宗教信念三种命题的划分,在洛克那里既体现了知识论追求中的证据主义原则,也包含着人类作为理性动物应履行的伦理主义义务。依据这样的原则和义务,如果信念命题的真假能够为理性清楚地知觉或推演,在令人满意的证据基础上被判定,那么就应该义无反顾地认可它们或者是真的,如“合乎理性”的命题——或者是假的,如“反理性”的命题。由于信念命题在大多时候仅仅呈现的是一种或然性——洛克把信念归结为一种在真假尚不确定的状态下即以赞同的态度表达认可的思想倾向, 因此,为了消除这种或然性的不确定状态,形成可靠的认识,人们应该以合乎理性的方式规范思想(心灵) ,在形成判断之前考察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即要在依据证据“认可或否定命题之前,检验所有可能性的证据,看看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如何形成对一个或然性命题的支持或反对;并且要在整体上进行适当的权衡考量,相应于可能性在此方面或彼方面具有更大根据的优势,以或多或少确定的赞同,拒斥或接纳这个命题”。

由于信念命题的真假在大多时候是不能为心灵直接认知和确定的,它们更多呈现出一种缺乏直接证据保证的或然性状态;因此洛克认为,在信念问题上,如果我们要以理性的方式推进思想进程,就必须考察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衡量和评估证据的支持优势与程度,提出了被沃尔特斯托夫称为“间接信念原则”的“证据原则”“评价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些原则是为了在信念活动中确保理性的规范和指导地位、最大限度地使“真理责任”得以履行而提出的。它们要求,人们应该首先在令人满意的证据基础上确保信念命题的可靠性,如果某一命题缺乏这样的证据或其现有证据不具有令人满意的可靠特征,那么就必须依据其他可靠的证据对其真假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在对现有证据的数量、连贯性、支持证据和反对证据间的比例等诸多因素全面考量的基础上,赋予命题以相应的可信等级。

洛克在证据基础上对宗教信念的规范以及由此提出的思想责任要求,被当代学者们视为经典证据主义的典型形式。实际上,从哲学认识论的观念出发对宗教信念的认知意义进行规范和评估,在西方历史中不乏其人。从古希腊时期到中世纪,始终有不少哲学家和神学家对这样的思维路向和规范原则着迷。例如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年)不仅运用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原则和逻辑方法对“上帝存在”等神学命题进行理性化论证,而且还自觉地以“哲学家”的身份来架构其思想责任与基本任务。当然,这并不是阿奎那思想焦点的全部,虽然突出但也仅仅是其庞大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方面。只是当洛克在现代早期对信念的证据问题重新表述以后,这种看法才在更大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直到最近, “可能是最为现代的西方知识分子,都是沿着洛克的路线在思考理性、责任和宗教信念间的关系”。

当然,对洛克证据主义思想作出积极回应的西方学者并不都秉持相同的立场。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克利福德(W. K. Clifford, 1845-1879年)可说是认同洛克思想路线的典型代表。他在“信仰的伦理学”一文中对信念与个人、他人和社会的作用与意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阐述,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证据主义思想,认为“相信任何没有充分根据的东西,无论在何时何地对何人都是错误的”。以证据为基础对包括信念命题在内的所有命题的认识论意义进行考察与评估,为19世纪中期以来的实证主义运动推进到了不同的思想领域之中,特别是在20世纪上半叶的逻辑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学派中达至鼎盛,形成了影响深广的思想潮流。逻辑实证主义学派提出了一个严格的可证实性标准,依据这一标准,任何表达事实的命题如果在经验上是可证实的(或可证伪的) ,都是有意义的;反之,不可证实或不可证伪的命题则是无意义的。宗教命题因其缺乏这种经验上可证实或可验证的手段与可能性,而被归在无意义的命题之中。虽然逻辑实证主义在随后对其可证实性标准的含义及其作为意义标准的严格性诸方面作了修正,但证据原则在推进这场思想运动的进程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回应洛克立场的现当代学者中,普兰丁格和沃尔特斯托夫等人代表了一种不同于逻辑实证主义的解读方式。他们虽然承认洛克是现代证据主义、基础主义和道义主义的源头,在由此构成的经典套装思想运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而且沃尔特斯托夫还对洛克的“直接信念原则”和“间接信念原则”及其所包含的“真理责任”作了相当清晰的分类与表述,但他们并不赞同洛克由此所导致的所有结论,特别是洛克关于道义责任的履行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主义之上的立场。普兰丁格的看法是,由证据主义、基础主义和道义主义所构成的经典套装,不仅提出了一个未经辩护的、自身也不能满足的标准从而在自指上是不融贯的,而且也因其过于严格而排斥了众多有意义的命题。他为此提出了一个A/C (阿奎那/加尔文)模型以及扩展了的A/C模型,希望能够为宗教信念的合理性及其道义责任,提供一种不同于洛克的、但同样是有根据的和可以辩护的保证。

沃尔特斯托夫也提出了一个与普兰丁格倾向基本相同的阐释思路。他同意洛克在理性管控和证据基础上,为解决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一直耿耿于怀的意见(以及信念)的可靠性问题所提出的方案,既是清晰的,又具有历史的原创性和非凡的说服力;但他认为,洛克所代表的从笛卡尔和休谟等人延续下来的思想路线,仅仅是构成现代传统路线或故事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着其他的路线和故事,诸如培根、马勒伯朗士、斯宾诺莎、莱布尼茨、霍布斯和贝克莱的路线以及黑格尔所代表的路线,它们在现代哲学传统的构成中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在整体上述说现代传统故事的不可忽视或不应忽视的部分。特别是黑格尔所阐释的主体性原则以及精神自由原则,从宗教改革开始,同样成为了现代性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沃尔特斯托夫较为看重由笛卡尔和洛克等人所开创的现代性路线,并对他们两人在其中的开创地位有着不同于流行的看法,但他的基本倾向是,现代性是一个复杂的和新旧杂糅的社会过程与思想过程的结果,任何单一的原则都不可能解释或掌控这一过程。

应该说,洛克的证据主义原则和伦理责任主张,导致了不同思想倾向的现代学者们的广泛回应,既有赞同,也有质疑和挑战。即使普兰丁格和沃尔特斯托夫的看法是有道理的,证据主义原则本身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现代性也不能化约为一个单一的原则;然而任何思想(包括宗教信念)的持有和认同应该遵守严格的道义责任,并在某种合理的根据上履行这种责任,则无疑是对的。洛克在证据基础上提出的“直接信念原则”和“间接信念原则”虽然在实施的严格性上可能面临着种种困难,或者说即使在一直被誉为倡行证据原则典范的自然科学中,也被当代学者们发现了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它为现代社会来自不同思想领域的人们履行“真理责任”,起码能够提供了一个应该或值得为之努力的方向。

作者:翟志宏,威斯尼斯人wns579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宗教学、宗教哲学、基督宗教与中世纪哲学;陈慧明,威斯尼斯人wns579博士生。

原文载于:《世界宗教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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