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教授:“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及其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 ——武汉大学第七届政治哲学暑期学校系列讲座第二讲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8-02

本网讯(通讯员李忠泽)8月1日下午,武汉大学第七届政治哲学暑期学校第二场讲座由威斯尼斯人wns579院长李佃来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段忠桥教授做了题为“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及其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的讲座。

段教授指出,研究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平等观念,就要研究平等观念的发展史。很多人认为,现代平等的观念,起源于卢梭,而卢梭是从反面,也就是从不平等的角度来论证平等的。

那么,卢梭有没有正面提出自己的平等观?段教授认为,卢梭正面地提出了三种平等观,即,基于自然的平等,基于约定的平等,基于功利的平等。

第一种平等,是基于自然的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这是“自然赋予人们的平等”。由于自然的平等的对立面是人们造成的不平等、基于公约的平等,所以自然的平等的含义只能是人们生而具有的平等。这种平等涉及的范围是整个人类,是不具备时间和空间属性的、一般意义上的人。这种平等体现在:第一,任何人对其他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第二,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人生而平等,是基于人的天性,而不是基于人的理性。

第二种平等,是基于约定的平等,即每个公民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这种平等,是从人类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的平等:因为人类面临生存的障碍,使得个人无法凭自己的力量维持生活,这就需要一种方式,既能发挥每个人自己的力量,团结所有人,也能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约定的对象,是作为主权权威参与者的每一个公民。这种平等的体现,是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受相同的权利。与基于自然的平等不同,基于约定的平等不是源自人性中的心灵,而是人性中的理性。段教授指出,卢梭并不认为,基于契约的平等能取代人生理上的差异。

第三种平等,是基于功利的平等,即既不允许有富豪,也不允许有赤贫。因为各种原因,如体力和智力的区别,人们能够拥有的实际财富是不同的。卢梭认为,财富上的不平等对人类是有害的。段教授认为,这种平等完全是功利上考虑,因为富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赤贫会产生暴君,进而危害国家。这种平等的目标是:“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为了实现这种平等,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等方式加以限制财富上的不平等。

最后,段教授对于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进行了评价:第一种、第二种平等观念,洛克都早于卢梭提出,所以卢梭并无新意;然而,卢梭提出的第三种平等观念,即限制财富不平等,对平等的讨论由政治领域延伸到了经济领域。这是卢梭对平等观念真正的贡献。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就卢梭与洛克的关系、卢梭的第三种平等具体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和交流。

第一天的暑期学校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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